蘇州大學成人高等學曆教育學籍管理細則(試行)
時間: 2015-01-27  作者: 伟德国际1949官方网站  浏覽次數: 2436

蘇大[2005] 38

 

本管理細則根據《蘇州大學學生管理規定》制定,由繼續教育處負責解釋。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我校成人高等學曆教育新生,須由本人持我校的錄取通知書、個人的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和成人高考準考證,專升本新生同時還須持大專畢業證書原件、複印件,按規定時間、地點辦理報到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應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前持有關證明到學校(或教學點)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不辦理報到入學手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作注銷新生入學資格處理。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組織對新生入學資格複查,指定醫院對新生進行身體檢查,複查及體檢合格者可辦理注冊手續,取得學籍。對複查及體檢不合格者,學校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區别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将取消其學籍,不受時間限制。情節惡劣的,轉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新生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及因工作等其他特殊情況當年确實不能入學者,可持有關證明材料,在開學後二周内(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申請者,不受此時間限制)向學校提交保留入學資格申請,填寫“保留入學資格登記表”,經學校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後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新生在入學體檢中發現患有疾病,經學校指定或同意的當地縣、市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當年不宜在校學習的,由本人申請并填寫“保留入學資格登記表”,經院系分管領導和學校主管部門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因病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立即辦理離校手續,二周内無故不辦理離校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獲準保留入學資格者,須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學校主管部門提交入學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根據當年的招生情況将入學申請者編入相應的專業和班級,并按當年新生辦理報到注冊手續。其中因疾病保留入學資格者,須持縣級以上醫院的康複診斷證明,經學校指定或同意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複查,符合體檢要求的,方可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

第六條 在籍學生每學期開學時,應當在學校規定報到日期的二周内辦理交費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申請暫緩履行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交納學費或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未請假或請假未準逾期二周以上不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考勤與請假

第七條 成人高等學曆教育學生的學習分為函授、夜大學(業餘)和脫産三種形式,不管選擇哪種學習形式,學生都應當自覺遵守學習紀律。

第八條 成人高等學曆教育函授、夜大學學生必須按時到校參加面授教學活動,因事、因病不能參加面授者,必須事先持相關證明材料辦理請假手續。連續請假 五天以内,由班主任審核,院系主管領導(或教學站、點負責人)批準;五天以上由院系主管領導審核,主管部門批準。函授、夜大學生一學期因故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該學期面授學時三分之一者,應予休學。

第九條 脫産學習的學生,因病請假應有校醫院或學校認可的醫院的證明。請假一周以内,由所在院系主管領導(或教學站、點負責人)批準;一周以上,由院系主管領導審核同意,主管部門批準。

脫産學習的學生,一般不準請事假,如有特殊原因,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事假三天以内,由院系主管領導(或教學站、點負責人)批準;超過三天的事假。由院系主管領導審核同意,主管部門批準。

脫産學生一學期内事假累計不得超過兩周,病、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者必須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條 學生請假期滿後,須及時銷假。需續假者,應辦理續假手續。學生擅自缺課及請、續假逾期者以曠課論處。

學生請、續假批準與否,必須由所在院系回複學生本人。

第十一條 對學生的考勤,可由任課教師或班主任進行,也可由班幹部考勤并由任課教師簽名。考勤情況,脫産、夜大、雙休日面授學生于每學期停課考試前二周,定期集中面授學生于當次面授結束後,由班主任或教學站、點将填寫好的考勤統計表報各院系成教辦。成教辦按規定對缺課或曠課學生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彙總後及時報主管部門。

考核與成績評定及記載

第十二條 對學生的考核分為學業和思想品德二個方面。學業方面,按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核學生的學習成績;思想品德方面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考核鑒定。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三條 對學生每學期所學的課程,無論是選修課、必修課,還是實踐性教學環節,都必須按時進行考核。課程考核,按《蘇州大學成人高等學曆教育考試管理細則》執行。

第十四條 課程分學期開設的,每學期按一門次計,凡按教學計劃單獨開設的各種實踐課,以及畢業設計(畢業論文)均按一門課計算,均須有相應的考核和成績記載。

第十五條 對學生學業成績的評定,考試課程采用百分制評定成績,考查課程可按優、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級評定成績,也可按合格和不合格兩級評定成績。

第十六條 考試課程學期總成績的評定,由平時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折合評定,其中平時成績占20%,期末考試成績占80%。考查課程的學期總成績由平時成績和期末考查成績綜合評定。

第十七條 平時成績主要包含平時作業、實驗或實習、見習、課程設計、測驗等方面的成績。為了加強對學習過程的管理,學生平時的學習态度(含面授出勤率)也可進行定量計算并作為平時成績的一部分,但所含比例不能超過平時成績的20%。平時作業(含實驗、實習、見習、課程設計)、測驗、出勤一般各占平時成績的50%30%20%。各院系及相關的任課教師,應根據課程本身的特點、作業量和次數,課程設計的要求,測驗的次數等,依據上述的一般原則,具體确定比例關系。

第十八條 教師在平時的教學工作中,應注意對學生平時成績的考核和記載;課程考試閱卷結束後,應按成績評定的方式,評出學員的總評成績,然後将記載有學生平時成績、期末考試成績、總評成績的學生成績記載簿交院系成教辦公室。

第十九條 成教秘書根據成績記載簿将總評成績按學期填入成績報告表,及格成績用藍黑鋼筆(或水筆)填寫,不及格課程用紅水鋼筆填寫成績;補考或極限補考,按實考成績記載,注明“補考”或“極限補考”;因緩考參加補考的,按實考成績記載;學生曠考課程和因故取消考試資格課程的成績以零分記錄;考試作弊、違紀的課程成績記為無效。

第二十條 學生經考試和補考,每學年不及格課程達到其所學課程的三分之二,或者累計不及格課程達到已開課程的三分之一,必須先随低年級重新學習不及格課程。

課程的免修和免考

第二十一條 在籍生如确系國家承認學曆的各類高等學校的專科及專科以上的畢業生、肄業生、結業生或已取得自學考試專科以上畢業證書、單科結業證書者可以申請免修、免考同層次、或低于原層次的名稱相同、學時相近、考核要求基本相同的課程。

第二十二條 在籍學生獲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二級以上(含二級)合格證書者,可申請免修、免考公共“計算機基礎”課。

第二十三條 在籍學生中若系體育、藝術專業的學生;入學年齡35周歲以上的學生;邊遠少數民族地區的學生;選修小語種的學生,可以申請不參加省教育廳組織的英語統考,但不能免修英語課程,必須參加學校根據教學計劃組織的教學和考試。

第二十四條 其他申請課程免修者,應在學期開課前二周内向學校提出免修考試申請、參加免修考試成績達到80分以上者,可準予免修該課程,免修考試成績作為該課程的成績。

第二十五條 獨立開設的實驗實習課、課程設計、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畢業作業、畢業綜合考試不得免修免考。

第二十六條 免修免考課程的學時數不得超過教學計劃總學時數的1/5

第二十七條 凡要求免修、免考的學生,應在開課前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免修、免考申請表,提供正本證明材料(畢業證書、等級證書、自考單科合格證書、原所在學校的課程名稱、學時和成績等)。院系以班級為單位彙總并填寫免修免考彙總表(一式兩份),于開學後二周内報繼續教育處審核,接到批複後方可免修、免考相應的課程。免修、免考材料歸入學生檔案。

  休學、複學

  第二十八條 學生可以在學校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内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并計入在校學習年限。

  第二十九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校批準休學。學生休學時間一般以一年為限。學期結束前開始休學。  該學期按休學計算。休學期滿,因故不能按時複學者,經批準可再休學一年。休學最高年限為兩年。

  第三十條  學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經校醫院或學校指定及同意的當地縣、市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休養治療者;或因工作原因,确需中斷學業者;或一學期累計請假缺課達到了一定期限應該休學者;或者其他原因必須申請休學者,應予休學。

  學生休學,由學生本人填寫“蘇州大學成教學生休學登記表”,并提交相關證明,經院系簽署意見,報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休學。

  學生應征入伍(中國人民解放軍或武警),可辦理休學手續,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三十一條 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而拒不辦理或辦理休學手續後拒不離校的,自學校明确其應辦理休學日期或應離校日期起,無故逾期兩周的,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十二條 休學期滿要求複學的學生,應于學期開學後兩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複學申請,經複查合格,院系簽署意見并報主管部門批準,方可複學,并編入相應的專業和班級繼續學習。學期中間不得複學。

  因病休學學生申請複學時,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康複證明,由學校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方可辦理複學手續。

  第三十三條 逾期不辦理複學手續者,由所在院系到主管部門按自動退學辦理退學手續。

  轉學、轉專業

  第三十四條 學生可以按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專業由學校批準。

  第三十五條 在籍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其轉專業:

  1、學生确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2、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院檢查确認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它專業繼續學習者;

  3、工作崗位變更,轉專業更能适應新崗位需要者;

  4、所錄取的專業人數少而無法開班者;

  5、休學複學後無原所修專業隻能轉其它專業繼續學習者。

  第三十六條 轉專業一般限于在本校範圍内、同科類、同層次、同學習形式的專業、低年級學生之間進行。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專業:

  1、成人高考招生考試科目不同者;

  2、成人高考成績未達到拟轉入專業當年招生錄取最低分數線者;

  3、畢業學年内轉專業者;

  4、應作退學處理者;

  5、無正當理由者;

  第三十七條 符合條件确需轉專業者,須由本人在新學期開學後的二周内提出書面申請,提供足以說明其轉專業理由的相關證明材料,填寫轉專業申請表,經轉出、轉入院系同意,報主管部門審批後,辦理轉專業手續。

轉專業工作每學年辦理二次,時間為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内。學生在校期間隻能轉專業一次。

  第三十八條 成人高等學曆教育學生原則上在錄取學校完成學業。

在籍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其同科類、同層次、同形式轉學:

  1、因工作單位變動、家庭住址或戶口遷移到外省、外市,在原學校學習不便者;

  2、因學校錄取或實際報到人數少于20人而無法開班者;

  3、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學校學習者;

  4、确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學無法繼續學習者。

  第三十九條 成人高等學曆教育在籍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學:

  1、新生報到注冊後學習未滿一學期者;

  2、跨專業轉學者;

  3、已辦理過轉學手續者;

  4、成人高考成績低于拟轉入學校當年招生最低錄取分數線者;

  5、畢業學年轉學者;

  6、應作退學處理者;

  7、其它無正當理由者;

第四十條 學生确需轉學者,應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附足相關的證明材料,填寫轉學呈報審批表(省内轉學一式三份,跨省轉學一式四份),同時自己聯系轉入學校,經轉出學校、轉入學校審核同意蓋章後,省内轉學的由轉入學校憑呈報審批表及轉出學校蓋章後的錄取名冊審批複印件報省教育廳批準後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後辦理轉學手續。

轉學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每年受理二次,時間為3月和11月。

退 學

第四十一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1、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校時間(含休學)超過學校規定最長修業年限仍未完成學業者;

2、休學期滿,逾期不辦理複學手續或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者;

3、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4、不辦理任何手續連續二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5、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理由者;

6、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學習本人申請退學者;

7、其他原因不适宜繼續學習者。

第四十二條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學生所在院系簽署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經院系送交學生本人并督促學生按退學通知書規定的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三條學校發給退學學生退學證明,按退規定退還相關費用。

第四十四條學生對退學有異議的,按照《蘇州大學受理學生聽證和申訴工作細則》辦理。

畢業、結業、肄業

第四十五條學生在學制年限内或學校批準延長的修業年限内,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學業成績合格,可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根據《蘇州大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凡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經個人申請,學校審核通過後發給學士學位證書。

學校頒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必須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

學校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曆證書電子注冊制度,每年将當年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省教育廳電子注冊。

第四十六條學生在畢業時,應對其思想品德和學業情況作全面鑒定,先由學生個人總結,教學班作出書面評價,畢業鑒定歸入學生檔案。

第四十七條學生在學制年限内或已達到申請批準的最長修業年限,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仍有課程(包括畢業論文、畢業設計)不及格者,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八條學生在校學習一年以上,所學課程合格,中途退學者,作肄業處理,學校發給肄業證書。學習不滿一年者及被開除學籍者,學校隻發給學習證明。

第四十九條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修業年限

第五十條我校成人高等學曆教育實行學年制,最長修業年限,可在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制基礎上延長3年。

第五十一條學生在正常學制結束前,或雖已超過學制規定年限但仍在學校允許延長的修業年限内,沒有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的學習,可由學生本人提出延長修業年限申請,經主管部門同意,辦理延長學年手續,并按入學當年的學費标準交納學費。延長修業年限必須逐年申請和審批。

第五十二條在批準延長的學年内,學生可重新修讀補考不及格課程及未修課程,參加考試,成績合格者予以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