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大學學生紀律處分實施細則
時間: 2015-05-18  作者: 伟德国际1949官方网站  浏覽次數: 3231

蘇州大學學生紀律處分實施細則

蘇大[2006]38

本實施細則根據《蘇州大學學生管理規定》制定,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一條有策劃、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和校園秩序行為者,給予以下處分:

1、違反治安管理規定但經教育能正視錯誤,并未造成嚴重影響和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

2、違反治安管理規定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條對在學校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組織參加宗教活動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特别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條參與非法傳銷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四條凡觀看反動淫穢書刊、聲像制品和色情網站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持有、複制、傳播、販賣非法書刊和聲像制品,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五條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和《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方法》等法規有關規定的行為,視其情節及危害程度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六條對違反《蘇州大學學生宿舍管理細則》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經教育不改,造成較大影響和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七條對違反勤工助學有關崗位規定及協議要求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經教育不改,并造成較大影響和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八條對于任何以赢取物質或金錢為目的的賭博行為,除沒收賭具、賭資外,凡參與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屢教不改、且賭資較大,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九條從事賣淫、介紹賣淫、嫖娼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凡有吸毒、販毒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故意損壞國家、集體或他人财物者,盜竊、損壞公共圖書資料者,除照價賠償外,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侮辱、诽謗、誣告、陷害他人或威脅他人安全,其行為未構成刑事犯罪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藏匿、毀棄或私拆他人郵件(包括電子郵件)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故意洩漏國家機密文件和僞造證件、欺騙組織、包庇嫌疑人員尚未構成犯罪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将校徽或證件借給他人,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私刻、私蓋公章者,視情節和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對打架、鬥毆、尋釁鬧事者,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1、參與者,雖未動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緻使事态擴大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動手打人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2、策劃者,視鬥毆規模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3、聚衆鬥毆、持械行兇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4、攜帶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不主動上繳者,一經發現,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有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5、打架鬥毆、毀壞公私财物者,按其過錯責任,同時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偷竊、詐騙、敲詐勒索、搶奪公私财物、脅迫、教唆他人偷竊,除追回贓物、贓款外,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1、作案總價值不滿人民币1000元者,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

2、作案總價值達到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3、偷竊公章、保密文件、檔案等物品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4、對團夥盜竊、詐騙公私财物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5、對敲詐、勒索公私财物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6、對搶奪公私财物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侵占、冒領國家集體或私人财物者,金額不滿人民币1500元且拒不退還者,給予記過及以下處分;金額達到人民币1500元及以上且拒不退還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八條一學期内曠課累計達到下列學時者(以學校學籍管理部門統計為準),給予以下處分:

1、累計達15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2、累計達20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累計達30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4、累計達40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累計四次因曠課受到行政處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考試違紀或作弊的學生,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1、凡違反考場紀律者,給予記過處分;

2、累計兩次違反考場紀律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累計三次違反考場紀律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凡考試作弊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累計出現兩次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6、情節特别惡劣的作弊行為,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7、凡國家考試,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理。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減輕處分:

1、事發後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代錯誤事實,積極退贓,悔改表現突出者;

2、确系他人脅迫或誘騙,并能主動揭發,認錯态度較好者;

3、配合學校或國家機關查處違法違紀行為有立功表現者;

4、其他可從輕處分者。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加重處分;

1、違紀後拒不承認錯誤事實,或受處分後借申訴為名無理糾纏,态度惡劣者;

2、對檢舉人、證人等有關人員進行脅迫或打擊報複者;

3、因成績、就業等原因,對教師和有關人員尋釁滋事者;

4、侮辱、毆打教師及拒絕、妨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執行公務者;

5、學生在畢業或退學離校過程中,為發洩私憤而故意損壞公物者;

6、第二次違規或重犯同一種錯誤;

7、同時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者;

8、其他依本條例應給予加重處分者。

第二十二條 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限。對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院系要定期進行考察,及時教育幫助。在察看期内表現突出者,經批準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處分(實際察看期不得少于六個月);留校察看期滿并有悔改和進步表現者,可按期解除察看。解除察看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院系根據其表現及班級評議,及時提出意見報學校學生管理部門。

在留校察看期間内表現較差或又有違紀行為者,除按相應條例處分外,延長留校察看期一年;又犯應當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錯誤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學生畢業時留校察看期不滿半年者,作結業處理。留校察看期滿一年後,在留校察看期間無刑事違法行為或嚴重行政違法行為的,經本人申請,必要時向其所在單位或居住地居委會核實無異議的,學校應當解除留校察看,準予換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三條受記過處分以下一年後或學生畢業時滿六個月以上,學校可以根據學生的悔改表現,由受處分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按批準處分的程序,決定是否給予評議。評議為良好的,由學校審核批準撤銷處分,處分材料可不歸入本人檔案,由學校學生管理部門立卷備案。未撤銷處分學生的處分材料均須歸入本人檔案。受記過以下處分學生畢業時不滿六個月的,緩發畢業證書,畢業後經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學校審核批準撤銷處分後,再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2、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3、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嚴重作弊行為的;

5、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6、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7、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