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考生守則
時間: 2015-01-25  作者: 伟德国际1949官方网站  浏覽次數: 2462

 

  一、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簽署《誠信考試承諾書》。
  二、必須按規定的時間(上午8:45開始,下午2:45開始)入場,入場開始15分鐘(即上午9:00,下午3:00)後,禁止入場。入場時必須主動出示準考證、學生證以及有效身份證件(有效身份證件為下列證件之一:居民身份證、軍人及武警人員證件、戶口本、公安戶籍部門開具的貼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證号碼證明、護照等),接受考試工作人員核驗,并按要求在考場簽到冊上簽名。
  三、隻準攜帶必要的文具入場,如鉛筆(塗答題卡用)、黑色簽字筆、橡皮。禁止攜帶任何書籍、筆記、資料、報刊、草稿紙以及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如移動電話)、錄放音機、電子記事本等物品。考場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四、入場後,要對号入座,将本人準考證、學生證以及有效身份證件放在課桌上,以便核驗。
  五、答題前應認真填寫答題卡中的姓名、準考證号等欄目。凡答題卡中該欄目漏填塗、錯填塗或字迹不清、無法辨認的,答題卡一律無效。
  六、在考試結束前禁止提前退場。
  七、必須嚴格按要求做答題目。書寫部分一律用黑色簽字筆作答,填塗信息點時隻能用鉛筆(2B)塗黑,隻能在規定考生做答的位置書寫或填塗信息點,不按規定要求填塗和作答的,一律無效。
  八、遇試卷分發錯誤或試題字迹不清等情況應及時要求更換;涉及試題内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九、在考場内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對于違反考場規定和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者,取消考試成績并按校紀校規處理。
  十、考試結束鈴聲響時,要立即停止答題,将試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監考員允許後方可離開考場。離開考場時必須交卷,不準攜帶試卷、答題卡離開考場。
  十一、自覺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進行正常工作。監考員有權對考場内發生的問題,按規定作出相應處理。對擾亂考場秩序,恐吓、威脅考試工作人員的将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責任。


                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監考員守則

  一、必須以高度的責任感和熟練的業務技能做好考場的監督、檢查工作,嚴格維護考場紀律、制止違紀作弊行為,确保考試公正、順利地進行。
  二、考前必須參加培訓,認真學習有關考試的政策、法規,熟悉監考業務。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承擔監考工作。
  三、在履行監考職責時必須佩帶規定标志,嚴格遵守考點考試作息制度,不遲到、不早退,不擅離職守,手機必須關機。
  四、考前領取試卷必須嚴格履行交接手續。認真核對考試級别、語種、密封情況,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向考點主考報告。
  五、應在考生入場前檢查、整理考場。考試結束前,未經主考同意,不得擅自離開考場。
  六、考生入場時,要組織考生有秩序地進入考場,認真檢查每一位考生的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等統一規定的證件是否齊全,證件上的照片與本人是否相符,準考證上的考場号等是否與本考場相符,并要求考生在考場座位表上自己的姓名後簽字。考生入場時間開始15分鐘(即上午9:00,下午15:00)後,監考員禁止遲到考生入場。
  七、應嚴格遵守考試時間,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試開始和結束時間。
  八、試卷啟封時,如發現試卷差錯,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按照有關程序換取備用試卷;遇有漏印、重印、錯印的試卷時,應立即通過流動監考員向考點主考報告,保證考試正常實施。
  九、考點開始考試的統一信号發出時,向考生宣布考試開始。
  十、聽力部分考試進行時,原則上不得在考場内走動,以免影響考試。
  十一、不得向考生解釋任何有關試題内容的問題,對試卷印刷不清之處所提出的詢問,應當衆答複,試題有更正時應及時當衆闆書公布。
  十二、認真監督考生考試,制止考生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不得隐瞞袒護。必須将違紀考生的情況如實填入考場記錄單,沒收的違紀證據,應附在考場記錄單後。對擾亂考場秩序者可以直接逐出考場,并報告考點主考及時處理,記入考場記錄單。
  十三、對考生既要嚴格執行紀律,又要耐心熱情,不要因執行紀律而影響考場正常秩序。
  十四、有權制止除佩帶規定标志以外的任何人進入考場,有權制止未經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允許的任何人在考場内照相、錄像。
  十五、在考場内應集中精力,嚴肅認真,忠于職守,不得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如吸煙、閱讀書報、談笑、睡覺、抄做試題等),不得使用手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發布考場内信息。
  十六、不得監守自盜,不準暗示、協助或支持考生違規,不得拆封缺考考生和多餘的空白試卷,不得以任何理由私留、複制試卷,也不得指使他人進行以上違規行為。監考員違規的,視其情節将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摘要)

根據教育部要求,參加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的考生,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号《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本校校紀校規嚴肅處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内,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将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内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三、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僞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四、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诽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