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德国际1949官方网站研究生行為規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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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德国际1949官方网站研究生行為規範實施細則
蘇大管研〔2014〕2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培養滿足國家和社會需要的合格人才,維護研究生教育培養過程中正常的教學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嚴肅校紀校規,從嚴治院,以規治教,切實加強對學院研究生的教育管理,進一步規範違紀學生處分後的各項教育管理工作,營造良好的學院作風,根據《二〇一一年第二十九次校長辦公室紀要》(蘇大辦紀【2011】29号)、國務院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蘇州大學學生管理規定》(蘇大【2005】31号)、《蘇州大學學生紀律處分實施細則》(蘇大【2005】38号)、《蘇州大學受理學生聽證要求和申訴工作細則(試行)》、《關于受理對學籍處分申訴的暫行規定》等相關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适用于各類研究生從入學到畢業期間在校階段的管理,其中校内在職研究生違紀由紀檢監察部門、組織人事部門處理,校外在職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違紀由研究生院處理并通報其所在單位。本實施細則是對研究生學習、生活的日常行為的規範。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目的是嚴肅校紀校規、加強良好學風建設,培養研究生高尚的思想情操和文明的行為習慣,培養研究生良好的道德品質和遵紀守法意識,增強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意識和能力。
第四條 加強對研究生日常行為的管理應以思想教育為主,全院教職工要在教學、管理、服務等方面以良好的師德,高尚的人格,嚴謹的學風,理性的科學精神去熏陶、影響、教育廣大研究生。研究生業務導師要切實擔負起教書育人的重任,對所指導的研究生加強教育。
第二章 行為規範和處罰
第一條 學生有違反校紀校規行為者,情節輕微不足以處分的,由學院研究生思政辦公室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的處分由學院研究生思政辦公室提出意見,提交學院黨委書記批準後實施。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由黨委書記提出處理意見,提交院黨政聯席會議讨論後實施。開除學籍處分由學院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學校相關部門按照程序實施。
第二條 對學院實施的處分的申訴,由學院教學委員會負責處理,對學校實施的處分的申訴由學校申訴受理委員會負責處理。
第三條 學院教學委員會受理申訴案件時,可以根據需要調閱有關部門處理該案件所形成的書面材料、向知情人員調查情況以及召開各種形式的聽證會等,有關部門和人員必須予以配合。
第四條 學生違紀處分由研究生院主管,跨學院的學生違紀事件由研究生院協調處理。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的處分,由學院根據保衛處或主管部門查處結果提出處理意見,研究生院審核。其中,留校察看處分報分管校領導批準,開除學籍處分報校務會議批準。
第五條 學生在校外租房居住或因其他原因不在校内住宿的,須向學院研究生思政辦公室提交申請,并在申請書上經家長簽字同意後,到研究生思政辦公室報告備案。在校外居住期間的一切安全事宜均由學生本人負責。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出去旅遊(節假日除外)或其他原因離開蘇州等相關情況,應事先向班長報告備案;時間超過三天必須到研究生思政辦公室報告并登記在案;不報告者事後一經查實将給予警告處分,其外出期間一切安全事宜均由學生本人負責。
第七條 嚴格落實各項考勤及請假制度。學生如無法按時上課、出勤,必須提前向研究生思政辦公室請假,如遇突發情況,可先向班長說明實際情況,班長須做好記錄,事後及時補請假條。
第八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 警告;
(二) 嚴重警告;
(三) 記過;
(四) 留校察看;
(五) 開除學籍。
學院對違紀學生的紀律處分按《蘇州大學學生紀律處分實施細則》執行。對學生的處分,必須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處分适當。
第九條 有策劃、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和校園秩序行為者,給予以下處分:
1、違反治安管理規定但經教育能正視錯誤,并未造成嚴重影響和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
2、違反治安管理規定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對在學校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組織參加宗教活動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特别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參與非法傳銷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二條 凡觀看反動淫穢書刊、聲像制品和色情網站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持有、複制、傳播、販賣非法書刊和聲像制品,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三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和《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方法》等法規有關規定的行為,視其情節及危害程度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對違反《蘇州大學學生宿舍管理細則》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經教育不改,造成較大影響和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五條 對違反勤工助學有關崗位規定及協議要求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經教育不改,并造成較大影響和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六條 對于任何以赢取物質或金錢為目的的賭博行為,除沒收賭具、賭資外,凡參與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屢教不改、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或由相關部門給予刑事處罰。
第十七條 從事賣淫、介紹賣淫、嫖娼者,根據學校相關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凡有吸毒、販毒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故意損壞國家、集體或他人财物者,盜竊、損壞公共圖書資料者,除照價賠償外,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侮辱、诽謗、誣告、陷害他人或威脅他人安全,其行為未構成刑事犯罪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藏匿、毀棄或私拆他人郵件(包括電子郵件)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故意洩漏國家機密文件和僞造證件、欺騙組織、包庇嫌疑人員尚未構成犯罪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将校徽或證件借給他人,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私刻、私蓋公章者,視情節和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打架、鬥毆、尋釁鬧事者,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1、參與者,雖未動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緻使事态擴大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動手打人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2、策劃者,視鬥毆規模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3、聚衆鬥毆、持械行兇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4、攜帶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不主動上繳者,一經發現,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有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5、打架鬥毆、毀壞公私财物者,按其過錯責任,同時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偷竊、詐騙、敲詐勒索、搶奪公私财物、脅迫、教唆他人偷竊,除追回贓物、贓款外,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1、作案總價值不滿人民币1000元者,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
2、作案總價值達到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3、偷竊公章、保密文件、檔案等物品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4、對團夥盜竊、詐騙公私财物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5、對敲詐、勒索公私财物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
6、對搶奪公私财物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侵占、冒領國家集體或私人财物者,金額不滿人民币1500元且拒不退還者,給予記過及以 下處分;金額達到人民币1500元及以上且拒不退還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六條 一學期内曠課累計達到下列學時者(以學校學籍管理部門統計為準),給予以下處分:
1、累計達15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2、累計達20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累計達30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4、累計達40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累計四次因曠課受到行政處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考試違紀或作弊的學生,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1、凡違反考場紀律者,給予記過處分;
2、累計兩次違反考場紀律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累計三次違反考場紀律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凡考試作弊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累計出現兩次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6、情節特别惡劣的作弊行為,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凡國家考試,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減輕處分:
1、事發後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代錯誤事實,積極退贓,悔改表現突出者;
2、确系他人脅迫或誘騙,并能主動揭發,認錯态度較好者;
4、凡考試作弊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累計出現兩次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6、情節特别惡劣的作弊行為,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凡國家考試,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減輕處分:
1、事發後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代錯誤事實,積極退贓,悔改表現突出者;
2、确系他人脅迫或誘騙,并能主動揭發,認錯态度較好者;
3、配合學校或國家機關查處違法違紀行為有立功表現者;
4、其他可從輕處分者。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加重處分;
1、違紀後拒不承認錯誤事實,或受處分後借申訴為名無理糾纏,态度惡劣者;
4、其他可從輕處分者。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加重處分;
1、違紀後拒不承認錯誤事實,或受處分後借申訴為名無理糾纏,态度惡劣者;
2、對檢舉人、證人等有關人員進行脅迫或打擊報複者;
3、因成績、就業等原因,對教師和有關人員尋釁滋事者;
4、侮辱、毆打教師及拒絕、妨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執行公務者;
5、學生在畢業或退學離校過程中,為發洩私憤而故意損壞公物者;
3、因成績、就業等原因,對教師和有關人員尋釁滋事者;
4、侮辱、毆打教師及拒絕、妨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執行公務者;
5、學生在畢業或退學離校過程中,為發洩私憤而故意損壞公物者;
6、第二次違規或重犯同一種錯誤;
7、同時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者;
8、其他依本條例應給予加重處分者。
第三十條 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限。對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學院要定期進行考察,及時教育幫助。在察看期内表現突出者,經批準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處分(實際察看期不得少于六個月);留校察看期滿并有悔改和進步表現者,可按期解除察看。解除察看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學院根據其表現及班級評議,及時提出意見報學校學生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在留校察看期間内表現較差或又有違紀行為者,除按相應條例處分外,延長留校察看期一年;又犯應當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錯誤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 學生畢業時留校察看期不滿半年者,作結業處理。留校察看期滿一年後,在留校察看期間無刑事違法行為或嚴重行政違法行為的,經本人申請,必要時向其所在單位或居住地居委會核實無異議的,向學校提交申請,解除留校察看,準予換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受記過處分以下一年後或學生畢業時滿六個月以上,學校可以根據學生的悔改表現,由受處分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按批準處分的程序,決定是否給予評議。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2、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3、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嚴重作弊行為的;
7、同時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者;
8、其他依本條例應給予加重處分者。
第三十條 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限。對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學院要定期進行考察,及時教育幫助。在察看期内表現突出者,經批準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處分(實際察看期不得少于六個月);留校察看期滿并有悔改和進步表現者,可按期解除察看。解除察看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學院根據其表現及班級評議,及時提出意見報學校學生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在留校察看期間内表現較差或又有違紀行為者,除按相應條例處分外,延長留校察看期一年;又犯應當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錯誤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 學生畢業時留校察看期不滿半年者,作結業處理。留校察看期滿一年後,在留校察看期間無刑事違法行為或嚴重行政違法行為的,經本人申請,必要時向其所在單位或居住地居委會核實無異議的,向學校提交申請,解除留校察看,準予換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受記過處分以下一年後或學生畢業時滿六個月以上,學校可以根據學生的悔改表現,由受處分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按批準處分的程序,決定是否給予評議。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2、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3、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嚴重作弊行為的;
5、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6、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7、屢次受到處分,且屢教不改的。
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由學校報江蘇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五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記過及以下的處分由學院讨論決定,其處分材料由院(系、所)負責歸檔,報研究生院備案;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的處分材料由研究生院負責歸檔。
第三章 附則
第一條 對本條例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可參照條例中類似的對應條款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條 研究生除自覺遵守本規定外,須同時遵守學校其他有關學生管理規定,同時違反規定中兩條款及其以上者,從重一并予以處理。以上條款的違紀次數是指一學年内的累計次數。
第三條 要充分發揮班幹部信息溝通作用,建立以班幹部為支點的信息網絡,發揮好班長、研會幹部在溝通學生和老師、學院之間的橋梁作用。班長做好班級學生的考勤工作,每月底彙總上報研究生思政辦公室。
第四條 對按本規定處理不服或持有異議者,可向學校或學校上一級部門申訴,學校或上級部門如認為必要将進行複議。
第五條 本規定由學院研究生思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規定自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讨論通過之日起施行。
6、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7、屢次受到處分,且屢教不改的。
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由學校報江蘇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五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記過及以下的處分由學院讨論決定,其處分材料由院(系、所)負責歸檔,報研究生院備案;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的處分材料由研究生院負責歸檔。
第三章 附則
第一條 對本條例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可參照條例中類似的對應條款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條 研究生除自覺遵守本規定外,須同時遵守學校其他有關學生管理規定,同時違反規定中兩條款及其以上者,從重一并予以處理。以上條款的違紀次數是指一學年内的累計次數。
第三條 要充分發揮班幹部信息溝通作用,建立以班幹部為支點的信息網絡,發揮好班長、研會幹部在溝通學生和老師、學院之間的橋梁作用。班長做好班級學生的考勤工作,每月底彙總上報研究生思政辦公室。
第四條 對按本規定處理不服或持有異議者,可向學校或學校上一級部門申訴,學校或上級部門如認為必要将進行複議。
第五條 本規定由學院研究生思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規定自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讨論通過之日起施行。